《民法典》解读专栏:第三人如何主张合同权益以实现债权
【前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人的出生到身故,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全时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也意味着我们即将迎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无论处在哪个人生阶段,《民法典》都会为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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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将重点介绍“第三人如何主张合同权益以实现债权”相关规定。
【第三人如何主张合同权益以实现债权】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一般是指各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告知第三人,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受领的,应当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受领迟延的,应当承担迟延受领造成的损失。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不受领的情况通知债权人,由债权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现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是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该条规定使第三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类似于债权。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提醒的是,《民法典》并未一概肯定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力,第三人仅在“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代为履行,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第三人代为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前提下,第三人才可以单方允诺的方式加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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